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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3 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
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3 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
  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管制。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研究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