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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2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2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