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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1 條
執行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他文書
    之製作。
四、關於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關於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關於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關於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1 條
  執行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他文書之製作。
  四﹑關於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關於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關於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關於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