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1 條執行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他文書
之製作。
四、關於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關於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關於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關於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