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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0 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
    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
    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十一、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保管、查註。
十二、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0 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及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
      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十一﹑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保管﹑查註。
  十二﹑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