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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