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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6 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6 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
  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