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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2 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2 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