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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1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
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1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
  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