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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 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