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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9 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
能。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9 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