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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7 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
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
  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