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6 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
限。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