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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5 條
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5 條
  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