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
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地方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分署。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所屬分院檢察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分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