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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2 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
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
  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