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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1 條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
分辦。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