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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