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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7 條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