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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7 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7 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