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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0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六、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
九、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第 60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六、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
九、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0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事項。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事項。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事項。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事項。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七﹑關於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及辦案書類之縮影管理以及查詢事項。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事項。
  九﹑關於電子計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