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6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6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