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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