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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0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0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