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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7 條
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
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
分科或併科辦事,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
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所務科者,科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
部派任。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荐任科
員報請法務部派兼之。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除科長、股長派兼,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辦
理外,餘均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
  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其事務較繁者
  ,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所務科者,科長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任。事
  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高等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薦任科員報請法務部派兼之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除科長﹑股長派兼,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辦理外,餘均準用
  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