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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3-5 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33- 5 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