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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3-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33- 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