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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0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 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30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 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0 條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 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