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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9 條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
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
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
  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
  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