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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7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
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7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
  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