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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0 條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視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
,擬具年度概算,報請法務部核辦。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0 條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視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
  概算,報請法務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