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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8 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
並陳報法務部。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