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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
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