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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及處理一切事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及處理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