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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5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
日施行。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