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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7 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7 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