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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