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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