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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4 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4 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