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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3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審核測試、評估、維護及推廣事
    項。
三、關於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事項。
四、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五、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安全維護之督導及資料庫
    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檢察業務資訊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3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審核測試﹑評估﹑維護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事項。
  四﹑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五﹑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安全維護之督導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
      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檢察業務資訊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