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2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
該室事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2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