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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6 條
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
簿或總發文簿。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6 條
  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