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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4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
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4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
  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