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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1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物品之保管。
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1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物品之保管。
  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