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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8 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8 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