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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7 條
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
立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繁
者,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
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7 條
  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立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檢察總
  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