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6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 人員代理並陳報檢察總長。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6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陳報 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