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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3 條
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
  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