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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2-5 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
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22- 5 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
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