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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2 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
察官轉陳檢察總長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2 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總
  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