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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1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
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總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總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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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1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
  服從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總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總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